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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0921班級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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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左營區屏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1921 日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102年3月8日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制定本章程,以使學校與學生家長能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

    第二條  本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並協助學生家長成立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定名為「高雄市左營區屏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與校址

            同。

    第四條  本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者,應儘速再次召開,不受出席人數五分之一限制。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各項選務工作由家長自理,學校提供必要協助。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

    第六條  每一學期首次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料。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八條  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

            人至三人, 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及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由

            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原任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原任副會長召集並擔任

            主席。但新設學校無原任會長及副會長者,由校長代為召集並由出席代表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開會一次。但經委員會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及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一條  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

              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20,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

              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1為委員。學校有附設幼稚園

              者,其學生家長應至少1為委員。

    第十四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

              席。委員會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由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

              署並推選一人召集主持之。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五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九、議決顧問之遴選。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選派人員擔任法令規定之家長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

      十二、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會應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7,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

              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3,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學生家長會得置幹事1人至2,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家長會會長提名,經

              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前項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

              唯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二十條  學生家長會會員之子女喪失學籍者,自喪失學籍之日起喪失其會員資格。

      會員代表、委員、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致人數不足時,依本章程相關規定補選之。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其所餘任期不足二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會長喪失會員資格或請辭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委員會補選會長,並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學生家長會應於會長或副會長請辭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辭呈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

                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交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項志工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由學校協同學生家長會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家長會得收取學生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調整時亦同。但經學校認定家境清寒之學生家長免繳。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教育局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家長會得訂定組織章程或相關細則,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七條  學校得提供校內空間供學生家長會辦公使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設備,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十八條  前任會長卸任後,為表彰其對於學校之貢獻,得經常委會通過聘為榮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  卸任常委以上或其他對本校家長會貢獻卓著或學有專精者,經常委會通過聘為顧問,顧問應邀列席指導本校家長會相關組織。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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